口头和解后需要做执行笔录吗?
我和对方有个纠纷在执行阶段,我们达成了口头和解,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做执行笔录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怕不做笔录会有啥问题,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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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口头和解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方式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而执行笔录则是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这意味着,口头和解虽然是可行的,但为了保障和解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最好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执行人员会把口头和解的内容记录到执行笔录里,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么做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之后产生纠纷时没有依据。一旦出现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根据执行笔录等相关材料,要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从保障自身权益和遵循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说,口头和解后做执行笔录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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