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书需要加盖法院印章吗?


庭外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定义上来说,它和法院主导下的调解是不同的。 通常情况下,庭外和解书不需要加盖法院印章。庭外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主的民事行为,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争议事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庭外和解书本质上就属于一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和解书就是有效的,不需要法院盖章来赋予其效力。 不过,如果当事人希望将庭外和解书通过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在法院确认后出具的裁定书上会加盖法院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确认的对象虽然是基于庭外和解达成的协议,但最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而不是原始的庭外和解书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