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否有期限?
我在和对方的官司判决后进入了执行阶段,我们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但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和解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不知道什么时候算过期,想了解下执行和解到底有没有期限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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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己商量出一个解决方案,不用法院继续强制去执行了。 关于执行和解是否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有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来履行,另一方要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否则可能会丧失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原判决的权利。不过,执行和解协议本身的履行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执行和解协议本身的履行期限没有法律的硬性统一规定,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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