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不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我之前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对方现在不履行协议内容。我想申请恢复执行,可又不清楚申请恢复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不知道这个期限是多久,担心错过时间就没办法恢复执行了,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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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个期间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执行和解后不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况,一般来说,这个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某些法定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等,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重新计算。例如,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对方曾经有过同意履行部分义务的表示,那么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就可能从这个时间点重新开始计算。所以,当遇到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关注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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