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还可以再和解吗?
我之前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恢复执行了。现在我又想和对方再协商一下达成和解,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想了解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再次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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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的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继续通过强制手段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和解。 从实际情况来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并且达成的新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和解是完全可行的。再次和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彻底解决。 当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时,双方是可以再次进行和解的。再次和解达成协议后,建议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并由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以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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