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但对方没按和解协议履行。现在我想恢复执行,可又担心过了时间就没办法了。我不太清楚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的时效是怎么算的,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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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的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执行和解的情况下,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这意味着,执行和解并不会导致申请执行时效的消灭,而是在符合条件时重新起算。 例如,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是2023年1月1日,申请执行期间本应从这一天起算二年到2025年1月1日。但在2023年6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未履行,那么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时效就从2023年12月31日起重新计算二年。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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