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
我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公司说要和我解除合同。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必须要支付给我待通知金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待通知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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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待通知金的含义。待通知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只有在符合这三种法定情形,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比如,小李是一名公司职员,他生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给他安排新的工作他也无法胜任。这时,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待通知金。但如果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了,就不用支付这笔钱。 另外,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的。因为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是劳动者自身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合同解除,并非是用人单位基于客观情况需要解除合同。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要根据具体的解除情形,对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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