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延长羁押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面临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个延长的羁押期限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是收到延长羁押通知那天,还是其他时间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计算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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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延长羁押期限的起始计算日期,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若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里延长的期限是从原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本的侦查羁押期限到3月1日结束,经批准延长一个月,那么延长的羁押期限就从3月2日开始计算。 要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种情况下,同样是从原羁押期限结束后开始计算延长的时间。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其延长的期限也是从原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再次延长的期限依旧是从上次延长后的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 总之,延长羁押期限通常是从原羁押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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