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试用期不交是否有追诉期?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简单来说,就是让我们在年老的时候能有一份稳定的收入来维持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其中就包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那么,关于追诉期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或者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就不再进行查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失去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权利。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社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超过一定时间而免除。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影响了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等,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即三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有2年的追诉期,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权利不受此限制,而要求赔偿损失则适用三年的民事诉讼时效。当遇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时,劳动者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