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是否还需要预缴税?
我打算在当地成立一家分公司,不知道分公司成立后是否要预缴税。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下分公司预缴税的情况,比如需不需要预缴,预缴的话是按什么标准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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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当地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预缴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什么是预缴税。预缴税就是企业在实际纳税期之前,预先缴纳一部分税款,等到规定的纳税期限结束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均衡稳定,避免企业集中在纳税期末一次性缴纳大额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如果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对于在当地(同一地区)成立的分公司,在增值税方面,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比如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就可能涉及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地区,且实行汇总纳税,那么分公司不需要单独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但如果分公司不实行汇总纳税,而是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就需要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地成立的分公司是否需要预缴税,要根据具体的税种以及分公司的纳税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预缴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判断是否需要预缴以及如何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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