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管辖权异议后还需要去开庭吗?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需要去开庭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这个审查阶段,通常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或者书面审查。如果法院采用听证的方式,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去参加,因为这是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机会。要是当事人不去,可能就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判断。但如果法院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当事人可以不用去现场,通过提交书面的材料来表达自己对于管辖权的意见。 其次,关于后续案件的开庭。如果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案件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原来的开庭安排就会取消,当事人需要关注移送后新法院的开庭通知并按时参加。要是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并且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上诉或者上诉后维持原裁定,那么案件会继续在原法院审理,当事人就需要按照法院的开庭通知去参加庭审。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去开庭,对于原告来说,可能会按照撤诉处理;对于被告来说,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可能会让当事人丧失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从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要去开庭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最终的裁定结果来确定。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并按照要求参与相应的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