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后还需要还债吗?


在探讨宣告破产后是否还用还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法人破产,二是个人破产(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部分地区试点)。 对于企业法人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由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首先,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企业的财产在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后还有剩余,就会按照比例分配给普通破产债权人。但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对于未清偿的部分,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无需再偿还,债权人也不能再要求企业继续偿还。不过,如果企业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个人破产,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深圳等地区已经开始试点。以深圳为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被宣告破产后,同样会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在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并且符合法定条件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可以依法免除。但个人破产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比如债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遵守行为限制规定等。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不予免除剩余债务,甚至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宣告破产后是否还需要还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破产主体(企业或个人)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情况来确定。企业破产后一般对于无法清偿的债务无需再还,但有股东违法行为等特殊情况除外;个人破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能免除剩余债务,但前提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