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有哪些考点?


新《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里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为您详细解析其中的考点。 首先是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这意味着债权人委员会并非是破产程序中必须设立的机构,而是由债权人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等行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该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并且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能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兼顾到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它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例如,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面,如果管理人要转让企业的重要资产,债权人委员会就可以发挥监督作用,确保该行为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债权人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也有相应的程序要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这使得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债务人财产的动态,有效行使监督职能。 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要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对于管理人的行为,债权人委员会则起到监督的作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总之,新《破产法》中债权人委员会相关考点众多,涉及设立、组成、职责、程序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等多个方面。准确把握这些考点,对于理解和运用破产法律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