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体合同规定》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新《集体合同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涉及多个方面,这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为保障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规定。 首先,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新《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明确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性别而在招聘、晋升等方面给予不公平待遇。新《集体合同规定》还会进一步细化和强调这一点,确保女职工在职业发展上能够与男职工站在同一起跑线。 其次,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新《集体合同规定》会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做出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新《集体合同规定》会促使企业在集体合同中落实这些规定,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再者,在福利待遇方面,新《集体合同规定》可能会涉及女职工的生育福利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新《集体合同规定》可能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如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的发放等,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另外,新《集体合同规定》还可能关注女职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需求,为她们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机会,帮助女职工提升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她们在职业生涯中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女职工个人的成长,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总之,新《集体合同规定》从多个维度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全面发展。女职工可以关注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