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在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和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职工福利费的概念。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给职工在工资等常规收入之外的一些福利方面的开支,像职工的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等都属于职工福利费。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在支付职工福利费时,要按照实际花出去的钱,记录到相应的会计科目里。比如,企业给职工发放节日礼品,在购买礼品并发放时,就把礼品的费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或者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 在核算方面,企业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发生职工福利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期末,再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借方发生额结转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也很重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能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最多为100×14% = 14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那么超出的1万元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要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和核算,同时注意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