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离婚财产是如何分配的?哪两类人的离婚诉权受到限制?


新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财产分配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具体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不过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会有差别,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习俗给付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请求对方退还彩礼。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财产可给一方,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经营管理考虑分割或折价处理。双方对婚前一方房屋修缮等,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难以认定性质的按赠与处理。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条件相同下照顾女方。离婚时一方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分割财产时根据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毁损等,离婚时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关于离婚诉权受限的两类人: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稳定的后方家庭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了这一内容。二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主要是出于对女方和胎儿、婴儿权益的保护,女方在这些特殊生理时期比较脆弱,需要特殊照顾。相关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重大过错:在婚姻关系中,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侵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