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有明确体现。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保障了劳动者对工作基本情况的了解和自身权益。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例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对此有规定。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条款中有明确说明。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