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个案通常如何处理?


征地拆迁个案的处理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和流程: 首先是协商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方可以尝试自行沟通,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等问题进行商讨,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这是最平和、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调解。可以找人民调解中心等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他们能帮忙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也可以寻求行政机关调解,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来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就涉及到行政和司法途径了。 如果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拆迁许可、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有权发起听证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当拆迁人和被拆迁方,亦或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者之间无法达成合理而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裁决申请。倘若对此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拆迁行为一般不会受到影响。若在本地区法院的申诉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还可以直接向市级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市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件移交给其他法院进行异地审理。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