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子女抚养规定下,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


在探讨新婚姻法下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解决办法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下面将详细介绍解决抚养权问题的相关要点。 首先,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等,那么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明确抚养权的归属和相关抚养安排。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影响,并且体现了父母双方对孩子共同负责的态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若父母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在孩子年龄较小的时候,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通常更能给予孩子所需的照顾和关爱。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意愿等因素。比如,一方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一方有稳定的住所和工作;一方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成长不利等,这些都会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因素。此外,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有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法院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另外,在抚养权确定之后,如果出现了一些法定的情形,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有规定。 总之,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要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