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婚姻无效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取代了原《婚姻法》,所以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也以民法典为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婚姻无效的概念。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就相当于这段婚姻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第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在没有和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重婚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比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不利。 第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那么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它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总之,了解婚姻无效的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避免陷入无效婚姻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