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修改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法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修订。下面为您介绍新旧公司法一些主要的修改内容。 首先,在注册资本方面,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且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等。而新公司法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修改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创业。 其次,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也有调整。旧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相对较为固定。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赋予股东更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权利。同时,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也更加完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再者,在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方面,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更加注重公司自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比如,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另外,在公司的清算程序上,新公司法也进行了优化。旧公司法对清算程序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新公司法明确了清算组的组成、职责和清算程序等内容,使清算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总之,新旧公司法的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这些修改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