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损害有哪些新规定?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和对方在损害赔偿方面产生了分歧。听说民法典对交通事故损害有新规定,我想了解下这些新规定具体是什么,能在赔偿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等方面给我带来哪些影响,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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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 #民法典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交通事故损害相关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而《民法典》的出台,在交通事故损害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顺序,让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有更清晰的指引。通俗来讲,就是出了事故后,先找交强险赔,不够的话再看有没有商业险,还不够或者没买商业险,就找肇事的人赔。 其次,对于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辆车是挂靠在某个运输公司名下运营,出了事故,挂靠的车主和被挂靠的运输公司都要一起负责赔偿受害人。 再者,关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偷开了别人的车出事故,一般是开车的人赔,但车主有过错,比如没锁好车,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好意同乘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善意施惠行为的一种鼓励和保护。例如,顺路搭载朋友,出了事故要赔朋友,但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不过如果是司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就不能减轻责任了。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交通事故损害方面的新规定,更加细化和完善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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