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子抚养有什么新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离婚后男子抚养孩子有一系列规定。首先要明确的是,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抚养孩子,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层面是平等的。 关于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想争取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断孩子跟着父亲生活是否更有利于其成长,比如男子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 在抚养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所以,若男子获得抚养权,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若男子需要支付抚养费,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 探视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使男子没有获得抚养权,他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能无故阻拦。同时,如果抚养孩子的男子发现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