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法规有哪些?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出台了不少新法规,以规范这一领域的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该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超过这个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那么四倍就是14.6%,若约定利率超过14.6%,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 其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该规定也有明确说明。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也有一定要求。虽然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民间借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后,关于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规定也加大了打击力度。第十五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如果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将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民间借贷新法规在多个方面对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借贷双方都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