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听说有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这个新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它和之前的有啥不同,能给我维护权益提供哪些新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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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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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为了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一方的过错或者意外事件,给另一方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那么过错方或者相关责任方就要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这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更加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避免了在一些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责任主体不明确,受害人索赔困难的情况。 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也有进一步细化。对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新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此外,新司法解释还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和赔偿顺序做出了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多个方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了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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