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在工作2年离职,该怎么补偿?

我在公司合同到期后,公司没和我续签合同,但我继续工作了2年,现在打算离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如果能补偿的话,具体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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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工作2年离职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补偿问题: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一般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是单位不续签或者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导致员工不续签的情况,员工离职时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这种合同到期未续签又工作2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当于3年(原合同期限加上后续未续签继续工作的2年)的经济补偿金,即3个月工资(假设工作年限满足整年计算条件)。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者,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多以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为限。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的情形下,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最多十一个月)。 最后,如果员工依法享有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而单位却未能续签,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按员工被辞退时所应得的工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需支付两个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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