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程序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要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


在非破产程序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着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重要职责。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特定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需要清算的时候,有责任站出来组织清算工作的人,一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 当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可能会产生多种侵权责任。其一,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侵权责任。比如,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和清理,使得公司的机器设备因长期闲置而生锈损坏,或者公司的库存商品因保管不善而变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侵权责任。若清算义务人故意隐匿、销毁公司的账册,或者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重要文件丢失,使得公司无法正常清算。依据上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三,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侵权责任。例如,清算义务人私自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关联方,或者编造一份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之,非破产程序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多方面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如果遇到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