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多少?


非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股东可以用它来出资。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限制,涉及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知识产权就包含了非专利技术。也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是可以用来出资的,但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作价。 其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在过去,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财产(包括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但现在,只要全体股东的出资能满足公司运营需要,并且经过合理评估,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并没有明确的上限。 不过,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上限,但在实际操作中,非专利技术出资也并非毫无约束。一方面,该非专利技术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的。例如,一些依赖特定个人技能且无法脱离个人而转让的技术,可能就不适合用于出资。另一方面,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对出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防止股东通过高估非专利技术价值来虚假出资,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现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所以,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要确保技术的价值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合理评估,且符合公司的实际运营需求,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