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否一样?

我想搞清楚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我前段时间遇到个事儿,需要做公证,又了解到诉讼的一些情况,感觉二者有些相似,但又不太确定,所以想知道它们在性质、作用等方面是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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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诉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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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是不一样的,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办理遗嘱公证,就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司法活动,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作出公正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在活动程序上,公证活动的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和灵活。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公证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出具公证书。一般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庭审等环节。而诉讼活动则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多个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法院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从效力方面来讲,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而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在定义、性质、程序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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