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主要体现在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虽然不一定有专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重要文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要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减刑和假释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减刑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幅度也有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对于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人民法院会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总之,服刑罪犯及其家属需要明确减刑和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但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家属可以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遵守监规,争取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