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但无伤需要怎么赔偿?


在故意伤害但未造成明显身体损伤的情况下,受害者依然可能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是精神损失费。即使身体未受伤,但如果因该伤害行为导致被吓到、精神压力大等精神方面受到影响,是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例如,因为此次伤害事件导致受害者长时间失眠、焦虑等影响到正常生活,就有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可能。这在法律中虽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标准,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其依据。 其次是名誉补偿。要是因为伤害事件导致受害者名声受损,比如在公开场合被嘲笑等情况,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来恢复名誉。 财产损失补偿也需关注。如果在伤害过程中,对方故意弄坏了受害者的私人物品,像衣服、眼镜、手机等,那么对方就得赔偿这些财产损失。 另外,法律成本也可主张。如果受害者为维护自身权益找律师打官司产生了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这笔费用 。 还有,加害人为表歉意可能会主动公开道歉,以帮助受害者挽回名誉,这也是一种弥补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这里说的是造成人身损害,但从整体民事权益保护角度,上述提到的其他合理损失也可能得到支持。 即使没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故意伤害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概念: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 精神损失费: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