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保护的对象不是什么?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最近厂里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我有点疑惑,知道它有保护的对象,但不太清楚它不保护的对象是什么,想了解下在这部法律里,哪些是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好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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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从适用范围来反推,《安全生产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相关权益。那么它不保护的对象就相对明确了。首先,非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在其保护范围内。比如,个人在家进行的日常家务劳动、个人的兴趣爱好活动等,这些活动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就不受《安全生产法》的直接保护。《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明确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也就间接说明了非此范围内的活动不在其直接保护之下。 另外,对于已经有专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如果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由其他专门法律进行调整,那么在这些专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就不是直接的保护依据。例如,道路交通安全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铁路交通安全由《铁路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在这些专门法律适用的场景下,主要依据专门法律来保障安全和权益,《安全生产法》不直接发挥作用。总之,《安全生产法》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超出这个范围的活动和场景,就不是它直接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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