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我的孩子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原监护人是不是不用再管孩子的事儿了,还是说还有一些负担义务要继续履行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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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原监护人仍需要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这里所说的“负担义务”,主要指的是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费用的义务。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支持;赡养费是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费用;扶养费则是夫妻之间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相互的经济供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即使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但是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产生的经济供养义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因为这些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与监护资格的存在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免除。所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原监护人依然要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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