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当事人要尽哪些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分别为承揽人和定作人,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义务。
首先来说承揽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这要求承揽人要严格依照定作人提出的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工作。比如说,定作人要求制作一个特定尺寸和样式的家具,承揽人就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来制作。
承揽人还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揽人不能随意把主要工作转交给别人做。如果要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并且要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再者,承揽人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或者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承揽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看看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有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影响承揽工作的完成,此时定作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还有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当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应当给予配合。例如,承揽人进行房屋装修,需要定作人提供一些必要的场地条件等。
最重要的是,定作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总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有各自明确的义务,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这些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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