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存放人要尽到哪些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存放人也就是寄存人,需要履行一系列的义务。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 首先是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这里所说的告知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你的保管物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物品有破损、容易变质等情况,或者这个物品的性质比较特殊,像易燃易爆物品、易碎品等,需要特殊的保管方式,那么你就得把这些情况告诉保管人。要是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你要保管的是一个有裂缝的花瓶,却没告诉保管人,后来花瓶因为裂缝导致破碎了,保管人是不用赔偿的;要是花瓶破碎还伤到了保管人,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保管费以及支付时间,存放人就得按照约定来支付。要是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这就好比你去超市存包,存包处是有偿服务的,你取包的时候就得把保管费付了。 最后是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这就提醒我们,如果存放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向保管人声明,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说你寄存了一个装有大量现金的包裹,但没告诉保管人,后来包裹丢失了,保管人可能就只按照普通包裹的价值来赔偿你。总之,存放人在保管合同中要履行好这些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