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后,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感觉自己权益可能受损,听说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清楚实施不安抗辩权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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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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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不安抗辩权实施的义务。 首先是举证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是通知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知晓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以便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提供适当的担保来恢复先履行方的履行信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通过及时通知对方,也体现了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是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的义务。当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表明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而先履行方仍然拒绝履行,那么先履行方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不安抗辩权的实施并非没有限制,行使该权利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通知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恢复履行等义务,以确保权利的正确行使,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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