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分别是什么?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了仓储合同,现在有点担心自己作为存货方的权益。我想知道仓储合同里保管方具体有啥义务,我作为存货方又有哪些权利呢?了解这些能让我心里更有底,也能知道怎么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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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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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保管方和存货方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管方的义务和存货方的权利。 保管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保管方在接收货物时要认真检查,确保货物与合同约定一致。 其次是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于需要特定温度、湿度条件储存的货物,保管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储存环境。 再者是危险通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另外,保管方还有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在仓储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间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方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存货方的权利也有很多。存货方有要求保管方给付仓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方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存货人可以凭借仓单等凭证检查仓储物的情况,了解货物的保管状态。 当储存期间届满时,存货人有权提取仓储物。如果保管方没有按照约定返还仓储物,存货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管方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在仓储物出现危险等情况时,存货人有作出必要处置的权利,保管方应予以配合。 总之,仓储合同中保管方和存货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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