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旧婚姻法里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规定的。我和对象准备结婚,听说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提前了解下,看看以后万一有问题该怎么处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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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婚姻法通常指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在旧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工作中获得的劳动报酬。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所赚取的利润。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像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创作作品、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旧婚姻法已不再适用,但在处理一些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财产纠纷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能会适用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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