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不体现?
我受了工伤,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发现好像没看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项。我不太清楚这个补助金是不是应该体现出来,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怎么规定的,它到底会不会体现在赔偿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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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赔偿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补偿。下面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简单来说,就是当工伤职工和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单位要给职工的一笔钱,用来帮助职工再就业或者弥补就业方面可能受到的影响。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必须体现并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它是职工应得的权益,如果在工伤赔偿过程中没有体现这一项,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正常情况下,只要满足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肯定是要体现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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