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罪的取证规定有哪些?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网络诈骗罪的取证规定。 首先,从证据类型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例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都能直观地反映诈骗的过程和事实。 对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可以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方式收集电子数据。如果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可以提取电子数据的备份,或者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在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方面,侦查人员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要告知他们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鉴定意见也是网络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比如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对诈骗金额进行司法审计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勘验、检查笔录则是对与网络诈骗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记录。它能够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相关情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网络诈骗罪的取证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能够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行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