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怎样的时间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家暴是一种严重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当遭受家暴的一方选择通过离婚来结束这段痛苦的关系,并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了解相关的时间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为遭受家暴的一方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意味着,如果遭受家暴的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要和离婚请求一起提出。因为法律认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应该知道自己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一并处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遭受家暴的一方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并且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在该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后还可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体现了在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遭受家暴的一方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总之,遭受家暴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规定是较为复杂的,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角色和诉讼阶段来确定。遭受家暴的一方要及时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