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围绕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了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就好比给醉酒驾驶划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特定情形的,会从重处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这些情形都体现了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另外,还规定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后,意见还提到了其他一些相关事项,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总之,该意见对于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