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开征有哪些意见?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开征意见,主要围绕保障范围、费率制定、责任限额等方面。从保障范围来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保障的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意味着,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受伤或财产受损时,交强险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比如,张三开车撞坏了李四的车辆,同时导致李四受伤,那么交强险会对李四的车辆维修费用和医疗费用等进行赔偿。 在费率制定方面,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费率的高低会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座位数等因素有所不同。例如,家庭自用汽车和营运货车的费率就会有较大差异。 责任限额也是开征意见关注的重点。目前,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此外,开征意见还涉及到交强险的投保、理赔程序等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投保人可以向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总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的开征意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保险市场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