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口头放弃但借据仍在的债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已口头放弃但借据仍在的债权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债权的概念。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还钱、交付货物等。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通常享有自主处分债权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放弃债权。 对于口头放弃债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只要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成立。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明确地口头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债权时,从理论上讲,这一放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债务人,债权放弃的法律行为就生效了。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口头放弃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中,书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据就是典型的书证,它能够直观地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而口头放弃债权往往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债权人很难证明自己曾经作出过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为债务人可能会否认债权人曾有过放弃债权的表示,而此时债权人如果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法院可能不会认可债权人已经放弃债权这一事实。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债权人在作出口头放弃债权的表示时,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况下作出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放弃债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已口头放弃但借据仍在的债权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确实作出了真实有效的口头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那么债权可能无效;但如果缺乏证据证明放弃债权的事实,或者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债权人仍然有可能主张债权。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