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代替行使探望权吗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由对方抚养。我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没办法亲自去探望孩子。我想让我的父母代替我去看看孩子,不知道这样在法律上行不行。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讲,能不能代替行使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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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代替行使探望权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它属于人身权利,具有很强的专属性质。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必须亲自行使。这意味着,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人不能代替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也能看出,法律明确了探望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 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特殊的情感联系和身份关系。这种联系和关系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父母亲自探望子女,对子女的情感发展、心理健康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比如,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从父母那里获得特定的关爱、安全感等。如果由他人代替行使探望权,可能无法满足孩子在这些方面的需求,也不利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所以,不能代替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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