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我有一笔债权,债务人名下有房产、汽车等,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担保物权,像抵押权、质权。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想知道这些担保物权并存时,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优先获得哪部分的清偿呢?
展开 view-more
  • #担保物权
  • #清偿顺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实践中,当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各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按照合理的顺序得到清偿。下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不同情形下的清偿顺序。 首先,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财产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都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房产先后抵押给乙和丙,乙先进行了抵押登记,丙后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乙优先受偿。若甲将汽车抵押给丁和戊,都未登记,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丁和戊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从汽车的变价款中受偿。 其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意味着,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早于质物交付的时间,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反之,质权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批货物出质给丙并交付,那么在债务无法清偿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再者,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还可能涉及留置权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留置权人对动产进行了保管、加工等行为而产生的,赋予其优先受偿权更符合公平原则。例如,甲将汽车抵押给乙,后因汽车故障将其送到丙修理厂维修,甲未支付修理费,丙对汽车享有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总之,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各担保物权人应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能够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