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哪些其他行政处罚?
我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里面提到了其他行政处罚,但没说具体是什么。我不太清楚这‘其他行政处罚’都包含啥,也不知道它和常见的罚款、拘留这些有啥区别,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行政处罚决定里的其他行政处罚具体是指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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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领域,‘其他行政处罚’是指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种类之外的处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规定处罚种类时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其中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就为其他行政处罚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是不能随意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的。 常见的其他行政处罚有很多,例如劳动教养(不过随着法治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驱逐出境(针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通报批评(在一些特定领域,如环保领域对违法企业进行通报)等。这些其他行政处罚的设定都是基于特定的行政管理需求和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全面、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当行政机关作出包含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且遵循法定的程序。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包括对其中的其他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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