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与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二者有什么区别?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服刑人员服刑方式变更的两个重要概念,下面将详细介绍它们的含义以及区别。 首先解释一下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指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监狱外进行医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监外进行治疗。这其实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是为了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方法。这些法定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满足相应条件的罪犯可以进行监外执行。 接下来分析二者的区别。 从适用范围来看,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监外执行的范围更广。监外执行除了包含保外就医这种因严重疾病的情况外,还包括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保外就医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而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更为多样化。 在申请条件上,保外就医着重强调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和条件,比如一些严重的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而监外执行的申请条件则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要求,怀孕或哺乳妇女以其生理状态为依据,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则需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生活无法自理。 在审批程序方面,二者都需要严格的审批。保外就医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监外执行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不同情形的监外执行可能还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如怀孕的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等。 总之,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虽然有一定联系,但在含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