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致损害,污染企业是否要全赔?


在因企业超标排污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污染企业通常是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超标排污指的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者数量超过了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这种超标排污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时,就构成了环境污染侵权。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因为排放污染物的不达标行为,给别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和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只要企业的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而且,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管企业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超标排污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还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 当发生超标排污致损害的情况时,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污染企业赔偿财产损失,比如农作物受损的经济损失、因环境污染导致房屋等财产贬值的损失等;还可以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像因污染导致的身体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也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污染企业如果要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需要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第三人过错等法定情形造成的。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免责情形的证明难度较大。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超标排污致损害,污染企业是要全赔的。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向环保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