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是否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是代理人,但我不确定这个代理人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我就想知道,按照民法典,我作为相对人能不能去催告被代理人,让他尽快确定这个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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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上,相对人是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的。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会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不知道该代理行为是否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意味着,当相对人发现可能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可以主动催告被代理人,要求其在三十天内明确是否追认该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在三十天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法律就会视为他拒绝追认,那么这个代理行为对他就不发生效力。同时,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他还有撤销这个行为的权利,撤销时只需要通知对方就可以了。 这种规定是为了平衡相对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相对人通过催告被代理人,可以及时明确代理行为的效力,从而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动;而被代理人也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追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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